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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何申請檢舉貪瀆獎金?

1. 檢舉人於依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2條所列案件之貪汙瀆職事實未被發覺前,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檢舉者,依法核給檢舉獎金。
2. 依據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8條1項規定: 受理檢舉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檢察官起訴書、法院判決書及有關檢舉資料,送法務部審核後交由受理檢舉機關給與獎金。檢舉人亦得於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亦即,於法院判決有罪後,受理檢舉之機關依職權主動申請抑或檢舉人向受理之檢舉機關提出申請。另檢舉人應行檢視是否具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4條規定不予發給獎金之規定,俾利確保自身權益。
3. 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經法院依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之罪判決有罪者, 給與獎金三分之一,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後,給與其餘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