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路線
自行開車:
1. 南下或北上車輛可自國道1號岡山交流道下高速公路,循186縣道,再循指標前行可抵阿公店水庫。自交流道至阿公店水庫約6 公里。
2. 由高雄市覆鼎金系統交流道,接筆直寬敞的國道10號東西向快速道路,往大社、仁武、燕巢、旗山方向前進,約莫十多分鐘的時間後下面前埔燕巢交流道,順著路左彎接上旗楠公路,只要短短的20秒就到燕巢了,下交流道後約6公里到達阿公店水庫。
3.從國道3號〈南二高〉燕巢系統交流道轉入國道10號往高雄方向,於燕巢交流道,順著路左彎接上旗楠公路,只要短短20秒就到燕巢了,下交流道後約6公里到達阿公店水庫。
基本資料:
集水區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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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7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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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水位標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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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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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洪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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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高4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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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壩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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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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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壩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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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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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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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萬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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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設施:
大壩
滾壓式土壩、壩長2380公尺、大壩高度31公尺、壩頂標高42公尺。
溢洪管
1. 溢洪管頂:標高27公尺。
2. 壓力鋼管長度:156.5公尺。
3. 壓力鋼管內徑:2.5公尺。
4. 控制滑動閘門一座:2公尺寬*2.5公尺高。
5. 緊急滑動閘門一座:2公尺寬*2.5公尺高。
6. 閘門操作室一座:8公尺寬*18.5公尺高。
越域引水路
1. 總長度:14,840公尺。
2. 隧道15座:總長度13,448公尺。
3. 暗渠16座:總長度1,392公尺。
4. 分水工:4座。
取水塔
1. 吊門機型式:油壓式吊門機。
2. 控制滑動閘門一座:1.5公尺寬*1.5公尺高。
3. 緊急滑動閘門一座:1.5公尺寬*1.5公尺高。
4. 閘門底水封座頂:標高26.1公尺。
5. 最高水位標高:標高40.5公尺。
6. 最大設計流量:15cms(在水庫水位標高40.5公尺)。
分水工
復興渠閘門:
1. 吊門機型式:梯桿式吊門機。
2. 閘門型式:垂直式固定輪式。
3. 門孔寬度及高度:3.5公尺(寬)*2.5公尺(高) 。
4. 底檻標高:25.5公尺。
5. 吊門機操作台標高:32.7公尺。
自來水閘門:
1. 吊門機型式:梯桿式吊門機。
2. 閘門型式:垂直式固定輪式。
3. 門孔寬度及高度:1.2公尺(寬)*2.0公尺(高) 。
4. 底檻標高:26公尺。
5. 吊門機操作台標高:32.7公尺。
輔助排砂閘門:
1. 吊門機型式:梯桿式吊門機。
2. 閘門型式:垂直式固定輪式。
3. 門孔寬度及高度:1.2公尺(寬)*2.0公尺(高) 。
4. 底檻標高:25公尺。
5. 吊門機操作台標高:32.7公尺。
旺萊溪及濁水溪閘門
1. 吊門機型式:梯桿式吊門機。
2. 閘門型式:垂直式固定輪式。
3. 門孔寬度及高度:4.71公尺(寬)*3.905公尺(高) 。
4. 底檻標高:52.74公尺- 56.44公尺。
圓潭子閘門
1. 吊門機型式:梯桿式吊門機。
2. 閘門型式:垂直式固定輪式。
3. 門孔寬度及高度:4.71公尺(寬)*2.25公尺(高) 。
越域排洪道
引水渠:
1.坡面工:1:2混凝土坡面。
2.直線長度:249公尺。
3.渠底寬:50公尺。
4.渠底標高:35.5公尺。
溢流堰:
1.堰頂標高:37公尺。
2.堰軸長度:38公尺。
排洪隧道:
1.斷面:標準馬蹄型。
2.內徑:9公尺。
3.長度:490公尺。
4.渠底縱坡:0.006。
靜水池與出口:
1.出口銜接:牛稠埔溪。
2.全長:176.6公尺。
3.渠底寬:10公尺。
4.渠底標高:19公尺。
蓄水範圍
概述
阿公店水庫位於高雄市燕巢區、岡山區與田寮區交界之阿公店溪上,主要功能為防洪、灌溉及公共給水。
本水庫興建始於民國31年,於民國33、34年連遭洪災破壞而中止,臺灣光復後由省公共工程局接收續建,民國36年建設廳水利局成立後更加緊興辦,於民國42年完工,建庫之初水庫防洪保護標準為250年頻率洪水,至民國80年,水庫已無法承受50年以上頻率洪水量,其灌溉及給水功能亦因水庫淤積而日漸式微。
民國87年報奉行政院核定阿公店水庫更新計畫,於89年2月施工,94年9月完工,提高了水庫防洪保護標準至10,000年頻率,並於95年7月恢復營運,擔起水庫防洪、灌溉及公共給水之重責大任,大壩全長2.38公里,為臺灣最長者。
水 源: |
阿公店溪上游-濁水溪及旺萊溪、高屏溪支流-旗山溪(越域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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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 置: |
高雄市燕巢區、岡山區、田寮區 |
興建機關: |
臺灣省水利局、經濟部水利處南區水資源局(更新改善) |
興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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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5年4月~42年
民國89年2月~94年9月(更新改善)
民國95年7月恢復營運 |
功能效益: |
1.防災
2.灌溉
3.公共給水 |
水庫、攔河堰運用要點及水門操作規定
運用要點
水門操作規定
水庫攔河堰安全評估業務
依據經濟部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十五及十七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為水庫之蓄水建造物應辦理安全評估,其定期整體評估原則於正常使用營運期間一定周期(五年)辦理,本局爰依規定辦理所轄水庫攔河堰定期安全評估作業。
水庫攔河堰安全檢查業務
依據經濟部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略以:「蓄水及引水建造物興辦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前一年辦理之定期檢查結果,彙報主管機關備查;…不定期檢查結果應於事件發生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局爰依規定辦理所轄水庫攔河堰定期及不定期之安全檢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