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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公民參與』?

公民參與是指可任何可以直接吸引公眾參與決策,協助解決問題,或藉由所提供之意見促成決策的一個過程,或是可以提供更完整考量方案或收集更多公眾意見投入(public input)的一個過程。

公民參與是一個過程而不是個單一事件。這是由發起單位在一個專案的生命週期當中所有的活動與行動所形成的一個過程,作為是告知一般大眾訊息並從大眾身上也獲得資訊或意見回饋的雙向互動過程。

公民參與可提供利害關係人(針對一個議題有興趣的人或與其有重大利益相關的個人、利益團體或社區等)一個可以來影響及參與決定那些會影響他們生活的決定的機會。

『有意義』的公民參與

有意義的公民參與是要收集各種影響利害關係人利益的訊息資料,集合成各式各樣的看法與擔憂。發起機構的職責就是最後在這些看法與擔憂之間取得平衡並作出決定,並同時能讓大眾了解原有的擔憂是否及如何被納入考量及決策中。

並非所有的公民參與都是一樣的。有意義的公民參與是指在決策過程中的特定時間點上,以及針對特定議題能適時尋求公共意見投入,使這些意見資料成為具有可能可以影響一項決定的行動過程。故發起公民參與單位/機構其實不需要擔心尋求公共意見投入就表示必須一定要做出符合「大眾需求」的決定。

所以尋求公民參與不是去問大眾「你要什麼」,這是不適當或者很少會有成效。這種廣泛的問題只會造成誤解期待,並可能將意見投入及資料導向沒有實際影響力的方向。推動公民參與過程有時大眾會有極大的影響力,有時產生影響的機會很小。這種可能的影響力的大小是設計公民參與計畫成功與否的主要考量。

公民參與的內涵與形式

公民參與的內涵與形式包括有:

1. 提供相關訊息給大眾並協助他們了解各項議題、選項以及解決方法;
2. 與大眾雙向討論以獲取得他們對替代方案或決定的資料意見回饋;
3. 讓大眾參與確保他們的擔憂、顧慮在整個決策過程中都有備考慮到,尤其是在決策標準與選項研擬的過程中;
4. 與大眾攜手合作研擬各項決策標準與替代方案,並找出較佳的解決方案,將最終決策權力交到大眾手上並授權給大眾。

根據以上參與形式的不同,公民參與可以充分發揮各種工具與技術的功用,達到告知大眾、獲取公眾意見投入,甚於某些情況下建立共識與達成協議的目的。

建立公民參與能力的必要性

有效的公民參與部分取決於一個發起機構讓大眾參與決策過程的意願與能力,相同地大眾是否能表現出有效參與決策流程的能力也是同等重要。即使發起機構發揮周詳的考慮、規劃與執行公民參與流程之有效技巧及作法,但如果大眾缺乏基本及必要的參與技巧,則設計良好且誠懇的參與流程將無法發揮其功用。因此,公民參與能否成功,大眾的參與能力的也非常重要。

公民參與的顯著效益

透過公民參與過程,決策者擁有有更完整的資訊–包括透過公眾意見投入所得到的多元資訊、事實、價值與觀點後,在決策過程中,整合最佳資訊與所有利害關係人的專業能力,最後做出更好的決定,也會讓決定也更容易執行且更具有永續性。所以,公民參與不單是一件該做的事,事實上它還會形成更好治理成效。

當一個有意義的公民參與過程完成後,通常會產生成兩項重大效益:

1. 發起機構將可做出更好更容易執行的決定,以反映出公共利益與價值並讓大眾更能夠了解其決定的用意。
2. 社區可以發展出長期的能力來解決並管理挑戰性的社會議題,而通常可藉此公民參與的過程逐漸化解長久以來的差異與誤解。

因此參考由公民參與流程中所提供資料所做出的決定被視為更具有正當性,而且比較不會受到挑戰。充分了解利害關係人利益的決策者也會成為更好的溝通者,也更能夠以利害關係人比較能理解的語言以及與利害關係人價值與擔憂、顧慮接近的觀點及方式來說明、解釋其決定與其決定的基本原理。

*以上說明係由曾尹儷參考美國環保署國際公民參與協會針對『公民參與』提出之定義及說明後歸納整理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