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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為水權登記之規定為何?

一、依據水利法第42條規定,下列用水免為水權登記:
(一)家用及牲畜飲料。
(二)原住民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利用水資源。
(三)溫泉水源,家用每戶每日取用水量在二立方公尺以下。
(四) 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前項用水,有妨害公共或他人用水利益之虞者,經主管機關認定後,得酌予限制或令其辦理水權登記。
二、依據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取水口位於平均低潮位以下引取海水者,免依本法第28條規定申請水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