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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仙堰管理中心辦公室屋頂型及堰區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計畫

招標狀態公開標租
公告日期113-05-08
聯絡人洪瑞隆
電話07-6753407
截標日期113-05-31 09:00
開標日期113-05-31 10:00
廠商資格

(一)申請廠商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50萬元(含) 以上。
 (二)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或發電業(D101011)至少包含一項。
 (三)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外國(含外資)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四)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持股廠商及在臺含陸資持股廠商參與。
 (五)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限制:經依採購法第 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甲、有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第15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乙、 有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丙、 有第101條第1項第7款至第12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六)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政府所屬之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無須認證。
 (七)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之私人機構或個人者,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
 (八)本標租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九)開標前與本分署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分署其他業務拖欠費用或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承 租人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投標,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領標方式

於本公告之⽇起⾄113年5⽉31⽇上午9時0分⽌,於本分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wrasb.gov.tw)進入⾸⾴後點選【招標訊息】/「甲仙堰管理中心辦公室屋頂型及堰區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計畫」下載招商文件(內含招商須知、評選須知及租賃契約書)。

押標金新臺幣10萬元整
預算金額回饋金不可低於5% 且基本設備設置容量不得低於30峰瓩
備註

甲仙堰管理中心辦公室屋頂型及堰區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計畫
本分署全球資訊網招標訊息公告 
主旨:公告甲仙堰管理中心辦公室屋頂型及堰區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租計畫【標案案號:113-LA-11】,請踴躍參加投標。
公告事項:
一、 廠商資格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 250萬元以上。
二、 設置期限為決標日之次日起算270日曆天內設置完成並與台電併聯送電。
三、 營運期限為與台電併聯送電日之次日起算20年。
四、 招標方式為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公開評選最優廠商,回饋金不可低於5%   且基本設備設置容量不得低於30峰瓩。惟倘僅有一家投標,其所投標內容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亦可開標、決標。
五、 押標金、履約保證金: 押標金為新台幣 10萬元,履約保證金為新台幣15萬元。(請以規定之票據繳納)
六、 續租規定為投資廠商於租約期間滿,未有重大違反契約事件,經本分署同意後得續租。
七、 投標資格:
     (一)申請廠商須為依法登記有案之公司且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50萬元(含) 以上。
     (二)營業項目登記需有乙級以上電器承裝業(E601010)或能源技術服務業(IG03010)或再生能源自用發電設備業(D101060)或發電業(D101011)至少包含一項。
     (三)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 外國(含外資)廠商不可參與投標。
     (四)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持股廠商及在臺含陸資持股廠商參與。
     (五)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限制:經依採購法第 102條第3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甲、有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5款、第15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乙、 有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情形或第6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丙、 有第101條第1項第7款至第12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六)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政府所屬之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無須認證。
    (七)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之私人機構或個人者,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
    (八)本標租案不允許共同投標。
    (九)開標前與本分署有法律糾紛或承辦本分署其他業務拖欠費用或承租標的物尚未繳清應付租金、違約金或其他原契約所約定應由承 租人支付之費用者,不得參與投標,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期限未滿者亦同。       
八、開標日期及地點:
     本案截標時間113年5月31日上午9時0分;本分署招標訊息刊登於113年5月8日政府電子採購網公告,並訂於113年5月31日上午10時整在本分署曾文辦公室開標室開資格標。
九、招標文件領取方式:
    本件標租已於113年5月8日在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pishtml/pisindex.html)及本分署全球資訊網【招標訊息】(https://www.wrasb.gov.tw/)公告,下載相關招標文件【旨案招商文件(內含招商須知、評選須知及租賃契約書】等,並請依照招商須知如實填寫,於113年5月31日上午9時0分前郵遞或專人送達投標本分署曾文辦公室1樓秘書室(715004 台南市楠西區密枝里70號)。逾期寄達或送達者,不予受理,原件退還。
十、 聯絡人及聯絡電話:
     甲仙堰管理中心:洪瑞隆:07-6753407
十一、其他事項:
      1.請詳見投標須知。
      2.本招商案送交高雄市政府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送台電併聯審查與台電簽約售電之發電設備均以投資廠商為申請人,本分署僅配合提供設置場地及同意使用相關文件。
      3.本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範圍及基本設備設置容量如下: (一)甲仙堰管理中心辦公區屋頂23 峰瓩(二) 甲仙堰堰區走道7 峰瓩;兩處合計30峰瓩。
      4.投標廠商得於等標期上班時間洽本分署承辦人員辦理場勘或陪同前往。